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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私募從業違規行為“零容忍” 從業人員濫用資質面臨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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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本期案例主要圍繞違規私募機構高管人員在紀律處分過程中典型的申辯意見,介紹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協會)的相關審理意見,并重點從自律規則的角度對案例進行分析,以便于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加深對自律規則的理解,提高行業整體合規水平。為了持續提高基金行業治理水平和從業人員執業素養,協會將不斷總結高頻違規案例,緊密圍繞行業機構、從業人員以及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等法律主體以及不同案由等進行選題,充分發揮以案說法的教育警示作用,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從業人員敲響警鐘。基金行業案例編寫是項長期重要工作,離不開行業各方專業力量支持和參與,希望行業專家以及專業機構踴躍提供相關案例稿件,共同推動和引導基金行業合規健康發展。投稿郵箱:fundcase@amac.org.cn;聯系電話:(010)6657-5036。


【案情簡介】

為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行業紀律處分實施程序,2014年9月,協會發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簡稱《紀律處分辦法》),作為對于行業違規機構及其高管人員、相關從業人員等實施紀律處分的直接依據。《紀律處分辦法》第四條規定,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可以在規定限期內提交申辯意見,經審理后,協會最終決定是否采取紀律處分措施。結合協會發布的私募基金行業紀律處分案例,違規私募機構高管人員常見的申辯理由大致包括以下情況:


申辯理由一:從業人員聲稱系公司偽造材料虛假填報且本人對任職情況不知情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由于存在部分產品未備案、向投資者承諾收益、未披露關聯交易等違規問題,A公司被協會處以“取消會員、暫停私募基金備案”的紀律處分;同時,A公司的合規風控負責人劉某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協會擬對其處以“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三年”的紀律處分。按照《紀律處分辦法》規定要求,協會將上述處分決定對劉某某進行了紀律處分前的事先告知,并告知其有權在限期內提出申辯意見。
(二)當事人申辯意見
劉某某向協會申辯稱,其從未實際擔任A公司的合規風控負責人,未參與過任何風控決策的制定和執行,協會登記平臺信息均系A公司偽造相關材料,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虛假填報為公司合規風控負責人,其與A公司數次交涉無果,請求協會不對其作出紀律處分。
(三)協會審理意見

對于劉某某提出的上述申辯理由,經審理后,協會未予采納。協會認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員信息等通過協會官網向社會公示,劉某某能夠及時查詢獲取;同時,A公司于2017年5月就將其變更為公司合規風控負責人,距協會紀律處分事先告知已逾兩年,劉某某始終未向協會報告該事項,未及時糾正有關違規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關風險發生。因此,協會認為應當對其從嚴懲戒。最終,劉某某被協會處以“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三年”的紀律處分。


申辯理由二:私募機構主要負責人聲稱崗位職責不涉及公司日常運營管理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由于存在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等違規問題,B公司被協會處以“取消會員資格、撤銷管理人登記”的紀律處分;同時,B公司總經理韓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擬被協會處以“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三年”的紀律處分。按照《紀律處分辦法》規定要求,協會將上述處分決定對韓某進行了紀律處分前的事先告知,并告知其有權在限期內提出申辯意見。
(二)當事人申辯意見
韓某向協會申辯稱,其擔任該機構總經理期間,主要崗位職責是對公司行政、人力資源等職能部門進行管理,不涉及項目、產品以及對外業務等,實際項目運營由董事長、投資投行部和市場團隊負責決策,其未參與相關決策、項目發行和后期管理,不應承擔相應責任。韓某請求協會不對其作出紀律處分。
(三)協會審理意見

對于韓某提出的上述申辯意見,經審理后,協會未予采納。協會認為,首先,韓某作為B公司在協會登記的高管人員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應對其任職期間內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責任;其次,B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總經理職責范圍包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在本案中,韓某作為公司總經理,卻聲稱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本身屬于未履行規定職責的嚴重違規行為,而非免責事由。最終,韓某被協會處以“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三年”的紀律處分。


申辯理由三:從業人員聲稱接受公司安排掛名高管且從未實際履行職責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由于存在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承諾保本保收益等違規問題,C公司被協會處以“取消會員、撤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紀律處分;同時,C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兼合規風控負責人陳某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擬被協會處以“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五年”的紀律處分。按照《紀律處分辦法》規定要求,協會將上述處分決定對陳某某進行了紀律處分前的事先告知,并告知其有權在限期內提出申辯意見。

(二)當事人申辯意見
陳某某向協會申辯稱,其雖然掛名C公司多個重要崗位,但系接受任職公司安排,本人實際從未參與C公司的運營工作,未參與公司違法行為,且未領取報酬,不應承擔相應責任。陳某某請求協會不對其作出紀律處分。
(三)協會審理意見
對于陳某某提出的上述申辯意見,經審理后,協會未予采納。協會認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信息是協會對私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自律管理和紀律處分的事實基礎和重要依據,在本案中,陳某某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協會登記的高管人員,應當勤勉履職,未參與經營、不領取報酬等不是法定免責事由;同時,陳某某以掛名擔任高管人員等方式配合私募機構向協會提供虛假信息進行登記的行為違反了行業自律規則,妨害協會自律管理職能有效履行。因此,陳某某的申辯意見不僅不構成免責事由,反而是協會作出紀律處分的原因。最終,協會對陳某某處以“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五年”的紀律處分。

【案例評析】
協會發布的上述紀律處分案例,涉及的被處分私募機構從業人員以該私募機構在協會依法登記并公示的高管人員為主。個別從業人員濫用基金從業資格,無視個人職業聲譽和法律風險,利用個人職業信用為不法機構增信背書,淪為不法機構弄虛作假、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幫兇。結合上述案例,主要從以下三點進行簡要評析: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高管人員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高管人員信息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私募機構登記信息具有公示公信力,是社會公眾評價私募機構管理水平的重要信息來源。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等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高管人員信息等基本情況并定期更新。此外,根據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簡稱《登記備案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等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證向協會報告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按照規定向協會報送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基金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及變更信息,其中,高管人員信息變更屬于重大事項變更,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實踐中,個別從業人員在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后主動尋找私募機構“掛靠”以賺取報酬,協助其利用虛假信息完成管理人登記;有的事后聲稱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冒用進行虛假登記,或已離職但原就職私募機構未進行人員信息變更。如果從業人員發現后卻從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長期怠于維護個人權益,放任虛假不實信息持續公示,將淪為不法分子的幫兇。上述行為嚴重擾亂行業監管秩序,損害投資者以及相關利益方知情權,更給從業人員自身職業生涯和誠信記錄埋下巨大法律隱患。據了解,在前述案例中,當事人劉某某面臨行業紀律處分,雖然聲稱其與A公司數次交涉無果,但既未提供私募機構侵權或本人維權證明材料,亦從未向協會及時報告以糾正不法行為,事后僅以“被冒用”“不知情”等為由意圖免責,實難令人信服。
為維護投資者及從業人員自身合法權益,提升行業整體合規水平,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從業資格信息等,一旦發現個人信息被冒用,應當采取法律手段及時糾正,并向協會及時報告;對于離職高管人員,應當督促原任職私募機構及時變更協會公示信息,如私募機構不配合,應當按照協會規定申請強制離職程序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否則,一旦私募機構被處分或處罰,作為其仍在對外公示的高管人員,相關從業人員可能面臨被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措施,違法犯罪情節嚴重的,將被移送公安司法機關。

二、私募機構高管人員在任職期間應當勤勉盡責履職
協會在《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中界定了私募機構高管人員的認定范圍,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合規/風控負責人。法律法規以及協會自律規則等對于私募基金高管人員、其他從業人員的職責義務也有相應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以及《暫行辦法》第四條等規定,“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公司法》第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等規定,公司章程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并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此外,協會發布的《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準則》《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簡稱《私募基金問答(十二)》)等規定,從專業能力、執業素質等方面對從業人員提出要求,同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
在前述案例中,當事人韓某擔任公司總經理,卻聲稱不參與公司投資管理、未實際履行高管職責,明顯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協會自律規則等要求。此類情形下,個人不僅面臨被協會采取紀律處分措施、被監管機關行政處罰的風險;對于給投資者或其他利益相關方造成損害的,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私募基金高管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謹慎履職,以投資者利益優先為原則,嚴格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三、濫用從業資格為不法分子增信背書危害個人職業生涯
為維護投資者利益,嚴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受托責任,防范利益輸送及道德風險,2016年,協會發布《私募基金問答(十二)》,禁止私募機構為完成登記備案尋找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外部人員進行“掛靠”的行為。問答指出,此類行為違反《登記備案辦法》,屬于“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其他信息報送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的情形。存在此類行為的違規機構和從業人員將同時被協會采取紀律處分措施。
實踐中,個別從業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后,為完成注冊而虛構從業經歷、“掛靠”從業資格,或受公司請托幫忙“保殼”而擔任高管,抑或接受公司安排擔任高管但不實際履職,這些均是對個人基金從業資格的濫用。案例中當事人陳某某聲稱自己接受公司安排擔任高管職務,但并未實際參與公司運營,此類情形屬于協助私募機構進行虛假登記,陳某某已經變相成為了不法活動的參與者,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犯罪活動,高管人員構成共同犯罪的,其最終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很可能是身陷囹圄。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濫用從業資格存在諸多風險:一是違反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濫用從業資格不僅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司法》的強制規定,而且違反《登記備案辦法》《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準則》等自律規則,應當承擔相應后果。二是損害個人誠信記錄影響后續職業發展,濫用從業資格可能造成從業人員個人檔案、社保、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信息不一致等問題,為其后續職業發展帶來法律風險。三是容易產生勞動糾紛等法律糾紛,“掛靠”、接受公司安排擔任高管、受請托為他人登記“保殼”等行為,均為弄虛作假,一旦從業人員想更正相關信息但私募機構不配合,則極易產生糾紛。四是需要為違法違規機構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其“掛靠”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個人要承擔相應的自律責任,其將面臨被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甚至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措施;相關記錄將會被計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還將被移送監管部門進一步調查。
案例中的私募基金高級管理人員濫用從業資格,對其自身、私募基金行業還有廣大投資者均產生了諸多負面影響。全體從業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充分珍視個人從業資質,自覺加強自身誠信約束和自律約束,堅決對不法行為說“不”,盡快糾正違規從業行為,共同維護行業合規環境。

(本文由北京中簡律師事務所楊雪芳撰稿,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法律部吳勝楠審校)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